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学生管理 学生资助 就业创业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则

发布时间:2014-05-06 分享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保证我院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已经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违纪处分或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高等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 被取消入学资格;
   (三) 被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学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 多人以上共同申诉同一事项时,申诉人应选出1人作为代表,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自接到申诉人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审查后,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一) 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 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学院申诉的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 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 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 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 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 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单位及职务;
   (四) 审理的时间及方式;
   (五) 审理情况概要;
   (六)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
   (七) 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原则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 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应当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应当撤消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作出复查决定书,应送交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书信送达、公示等方式。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申诉,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被处分学生有权申请继续留在学校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是否准许,由院办公室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在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诉期间,学院复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诉书后,应当终止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期限、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条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

<上一条 下一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