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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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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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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专科(高职)生培养方案》及《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专科(高职)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相关规定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特困学生补助办法》。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见本规定第五章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则》。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自觉创造并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偷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学院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还将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学生成立团体,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相关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学术及科技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规定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院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按要求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具体实施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鉴定等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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