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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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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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学生资助 就业创业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06 分享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到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专科(高职)生培养方案》及《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专科(高职)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相关规定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特困学生补助办法》。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见本规定第五章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则》。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自觉创造并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偷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学院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还将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学生成立团体,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相关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学术及科技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规定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院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按要求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具体实施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及鉴定等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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