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学生管理 学生资助 就业创业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6 分享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正确的导向,促进我院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决心改正,可从轻处分;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处分;
    (四)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 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 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 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 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含两次)以上违纪的;
    (六)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处分给予处分的(最高处分为开除学籍的除外);
    (七)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八) 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九) 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违纪学生的处分机构: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部)、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处分程序及报批权限: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辅导员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院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资料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程序如图所示:
    (二)给予学生留校查看处分,学院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及相关部门照学院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资料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程序如图所示:
留校查看不应以二级学院起草发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院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及相关部门照学院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资料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程序如图所示:
    (四)学生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党政办以学院名义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档案室存档,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并记录在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记过以上处分决定下达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三个月,由本人写出书面解除违纪处分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违纪处分材料由教务处、学生处归档留存。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归档留存由教务处归入学生档案;
    (六)留校察看以六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考察期满时,由本人写出书面解除察看申请,经班级鉴定,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可按期终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三个月)。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指定人员给予办理且记录在案,保卫部门配合处理;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九)在特殊情况下,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有权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有权对违纪学生做出通报批评决定。
    第十条听证与申诉
     (一)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处分决定做出前,有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找学生谈话,处理结论要同违纪学生见面,允许违纪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二) 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在处分决定做出前,若违纪学生申请,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召开或者委托职能部门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则》执行。
     (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四)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参与、支持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散布、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
    (五)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包括“同乡会”等)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 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七)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和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行政处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经工商、税务、城管等执法部门认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贩卖、私藏、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持有管制刀具、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非法携带、持有枪支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除没收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持管制刀具等凶器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群殴的组织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 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 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二)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偷窃、骗取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在作案过程中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为作案提供掩护、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除予以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转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负相应责任;
    (三) 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不假在外留宿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未与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租房居住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住房者本人负责,学院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六) 违反学院作息制度,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 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私烧各种大功率电器,除收缴违规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宿舍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燃点蜡烛、焚烧物品,使用液化气罐、酒精炉等,违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过失造成火灾的,对损毁的公私财物应照价赔偿,并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刑法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 向宿舍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鞭炮、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扰乱礼堂、运动场、会场、教室、宿舍、食堂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
    (四) 损毁疏散指示标志、无火灾故意喷洒灭火器具制造混乱的;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对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及,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课堂、会场、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 拥有或使用学院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内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院纪律或不按学院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私自下水游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六) 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或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违反院图书馆图书管理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伪造教师、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
    3、伪造涂改成绩单、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五) 造谣、诽谤、骚扰、侮辱、恐吓、跟踪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使他人不能正常生活学习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过以上处分;
    (八)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组织赌博、聚众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社会风纪,损害大学生形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对异性行为不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象或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下载反动、淫秽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或开除学籍处分,所有淫秽物品一律没收;
    (三) 卖淫、嫖娼或组织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风纪,损害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分别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有作弊或违纪行为者,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此外规定:
    (一)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实践性教学(社会调查、实践、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或弄虚作假由他人代写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一经查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成绩记为“无效”;
    (三) 学生以他人所写论文作为毕业论文者以作弊论,给予记过处分;
    (四) 学生私自改动成绩单,课程门数二门以上(含二门)者以作弊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所改课程以“零分”记。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对学生考勤,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1、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达到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继续违反学习纪律将按本规定第一章第九条第四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应按时、文明离校。
    (一) 毕业生离校前违反本《办法》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视其情节,予以缓派直至取消报到资格。被取消毕业报到资格的学生,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 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或者毕业生未完清学院规定手续而离校者,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办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故意弄虚作假等妨碍查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