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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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7 分享到: 打印
    第一条为激励和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成为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评选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价值观;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有较强的自律精神和适应能力。综合测评(或操行)成绩优秀。
    2、学习好。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有钻研、创新精神;注重提高能力,掌握一定的技能;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身体好。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自觉加强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有健全的体格和充沛的精力;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品德优秀。同三好学生条件第1项。学习刻苦、努力,目的明确,有钻研创新精神;注重提高能力,掌握一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   
    3、认真履行学生干部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同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作斗争;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好,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学年内两期均任学生干部。
    (三)优秀团员
    1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1、2项。
    2认真履行团员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同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作斗争;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好,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优秀实习生
    1、实习期间服从学院安排;
    2、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
    3、实习成绩被评为良以上(包含良)。
    (五)优秀毕业生
    1、思想品德优秀。同“三好学生”条件第1项。
    2、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至少两次获得过“优秀团员”称号。
    3、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操行、学习、综合能力等成绩)之和全班前10名之内,且综合测评各学期均为优秀,各学科均无补考。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无旷课、旷会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各荣誉称号条件的,以班为单位进行配额推荐评选。各荣誉称号的配额如下:
    1、三好学生:学生人数6%。
    2、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指:院学生会干部3%、院团委干部3%、系学生会干部6%、团总支干部6%、班委4%、团支部干部4%、社团联合会干部2%、院艺术团干部2%。
    3、优秀团员:学生团员人数5%
    4、优秀实习生:班学生人数20%
    5、优秀毕业生:班学生人数15%
   第六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时评选。
   第七条在评选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受过纪律处分的;
    2、违反学生行为规范或校规校纪的;
    3、单科成绩或技能考核不及格的;
    4、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或集体活动的;
    5、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6、病(伤)假一学期超过六周或事假(公假除外)超过两周的;
    7、其他不宜评优秀的。
   第八条评选“三好”和“三优”,由系部评选。系部评选后,提出推荐人选,填写审批表,报学生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审批。工作积极、有突出贡献且符合“三好”或“三优”条件的学生,学生处或系部可直接提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学校对“三好”、“三优”学生予以表彰,颁给荣誉证书,其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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