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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0 分享到: 打印

各系部: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使自主创业毕业生享受到国家税收的政策扶持,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任意条件之一者,均可视为创业,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申请已被受理的,需提交工商登记或已受理材料复印件。

2、已开始经营门店、摊位的(含网店),需提交门店摊位地址、照片或网址信息。

3、合伙经营或入股经营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实际经营或创业行动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有详细的项目书,即将实施的,需提交项目书复印件。

6、其它经认定属于自主创业范畴的,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确认的。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例如:在201111日至630日期间进行创业的2011届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具备申请资格。20121月至2012630日发放2012毕业的学生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