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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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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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学生资助 就业创业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1-09-01 分享到: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入学年满一学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优评先。

第三 学校对各项评优评先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评优评先类型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评优:

(一) 三好学生;

(二) 优秀学生干部;

(三) 优秀毕业生;

(四) 先进个人;

(五) 优秀志愿者;

(六) 优秀社团干部;

(七) 优秀共青团员;

(八) 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集体评优:

(一) 先进班集体;

(二) 文明寝室;

(三) 五四红旗团支部;

(四) 优秀社团。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评优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 获得校级表彰者,可推荐参加市级先进评选。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院系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

第九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评审小组,由各二级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

第十条 各类评选工作在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学校评审委安排部署,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牵头组织,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五章“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 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价值观;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勤俭节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近两年未受各级处分;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有较强的自律精神和适应能力。综合测评成绩优秀且在校期间参加过两次及以上志愿者服务。

(二) 学习成绩好。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有钻研、创新精神;注重提高能力,掌握一定的技能;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重修)科目,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 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热爱劳动,自觉加强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有健全的体格和充沛的精力;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

第十二条 评选办法

每学年评选一次,占学生总人数的6%,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六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价值观;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勤俭节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近两年未受各级处分;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有较强的自律精神和适应能力。综合测评成绩优秀且在校期间参加过两次及以上志愿者服务。

(二)学习刻苦、努力,目的明确,有钻研创新精神;注重提高能力,掌握一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重修)科目,学年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

(四)认真履行学生干部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同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作斗争;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好,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 学年内两期均任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分配:校学生会干部6%,各二级院系学生会干部6%、班委4%。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学生会干部候选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并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2.各二级院系的学生会干部、班委候选人由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提名推荐,并由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七章“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 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价值观;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勤俭节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各级处分;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有较强的自律精神和适应能力。综合测评成绩优秀且大学期间至少参加过四次志愿者服务。

(二)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至少两次获得过“优秀团员”称号。

(三)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操行、学习、综合能力等成绩)位列全班前10名,且综合测评各学期均为优秀,各学科均无补考。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进行评选,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协商提出初选名单,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各二级院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查,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核批准;

(二)各二级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章“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和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应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1)在市(省)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参加国际竞赛(比赛)活动。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按以下比例确定:

(1)在市(省)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3)参加国际竞赛(比赛)活动。

第十八条 评选办法

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占学生总人数的1%,具体参照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当年有关文件执行。经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九章“优秀志愿者”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时刻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政治坚定、服务人民、担当作为、乐于奉献、冲锋在前、表率示范的个人。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尤其是主动参与援鄂志愿服务或主动到村(社区)报到的志愿者

(三)青年志愿者,参加青少年之家活动累计10次以上;

(四)或参加其他特色志愿服务10次以上。

第二十条 评选办法

优秀志愿者每年评选一次,经所在二级院系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章“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好,包括社团团支部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职数配备;

(二)活动开展好,尤其是社团品牌活动和社团团支部活动的开展好;

(三)社员积极参加校内外与社团性质章程相符、有利于社团建设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培训;

(四)宣传成效好,在校园网官、团委官网、学校和校团委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校内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

(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注册资料等工作材料提交情况好;

(六)财务账目、资产管理符合要求;

(七)定期召开学生社团社员大会、社团工作例会;

(八)获得社团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前6名的社团干部,可参评“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十二条 评选办法

每年评选一次,由社团管理部评议部进行考核,在综合排名前6名的优秀社团中按50%择优评选。报社团管理部审核,由校团委审批。

 

第十一章“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二)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

(三)模范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工作本领过硬,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走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前列,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遵规守纪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评选当年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优秀”。

(五)团龄在 1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评选办法

每年评选一次,针对大二、大三在校团员。评选总数占全校团员总人数的5%,由各团总支、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团员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团支部民主评议,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核审批。

 

第十二章“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二)心系广大青年。注重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直接联系青年成效突出,对青年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能力过硬。热爱团的工作,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坚持围绕党政中心任务和青年需求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在团的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评选当年在所在团支部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四)工作作风优良。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党性修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参加主题教育,求真务实、克己奉 公、廉洁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五)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第二十六条 评选办法

每年评选一次,针对大二、大三在校干部。评选总数占全校团干部总人数的6%,由各团总支、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团干部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团支部民主评议,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核审批。

 

第十三章“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二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组织,有优良的班风、学风,在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和班级特色活动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评优资格:

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学生政治上犯错误或触犯法律受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2.上一学年班级成员有受过处分的。

3.发生安全事故的。

4.集体违反纪律或社会公德,受到学校公开批评的。

5.其他需要取消评先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参评班级总数的10%以内评选。由各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推荐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后,经评审委审核批准。

 

第十四章“文明寝室”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思想上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传播正能量。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研实践活动、文体运动及竞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有成员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先进表彰,学习风气浓厚

(三)自觉践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学校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志愿服务等各项活动,有团队精神,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室风优良。室长尽职尽责,起模范带头作用,有号召力和向心力。

(四)寝室布置整洁美观、大方优雅,体现专业特色,文化氛围浓厚;寝室成员精神文化生活健康、文明、丰富,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和低俗文化的侵蚀,道德情操高尚,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得体;坚持文明上网、文明用网,积极营造有序的网络文明。

(五)遵纪守法,自觉爱护寝室公共生活设施,无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危险物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晚归、夜不归宿、私自外租、赌博、酗酒、打架、饲养宠物、卫生脏乱差等违规现象或不文明行为。寝室无火灾、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发生。

(六)室内整洁、空气清新,寝室成员积极参与寝室劳动,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在学校寝室卫生评比中名列前茅。

(七)寝室成员无晚归及夜不归寝情况。

第三十条 评选办法

(一)各二级院系每月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推荐1-3个寝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各二级院系团总支书记评选后确定3个优秀寝室,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为其颁发流动红旗。获得过流动红旗的寝室才能参加“文明寝室”的评选,占参评寝室的1%。

(二)具体参照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当年有关文件执行,经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十五章“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二)工作效果好。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大力开展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主动参与团建,在联系和服务青年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得到所在团总支和青年的高度认可。

(三)组织基础好。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坚决贯彻党的决定,认真担负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的职责。组织设置规范,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工作制度健全。规范开展发展团员、团费收缴等工作,认真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所属团干部、团员信息已录入“智慧团建”系统。

(四)班子建设好。团支部成员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第三十二条 评选办法

每年评选一次,针对大二、大三团支部。评选总数占全校团支部总数的10%,由各团总支、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团支部中商议提出候选名单,经团支部民主评议,所在二级院系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核审批。

 

第十六章“优秀社团”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三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好,包括社团团支部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职数配备齐全;

(二)活动开展良好,尤其是社团品牌活动和社团团支部活动开展良好;

(三)社团或社员积极参加校内外与社团性质章程相符、有利于社团建设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培训;

(四)宣传成效好,社团在校园网官、团委官网、学校和校团委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校内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

(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注册资料等工作材料提交情况好;

(六)财务账目、资产管理符合要求;

(七)定期召开学生社团社员大会、社团工作例会;

第三十四条 评选办法

每年评选一次,由社团管理部评议部进行考核,综合排名前2名学生社团为年度精品社团,第3-6名为年度优秀社团。报校团委审核审批。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近两年受处分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表彰管理办法》(渝城职院学[2020]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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