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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正确的导向,促进学院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影响期及适用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如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辅导员或学生所在二级院(系)进行纪律处理。纪律处理分为辅导员批评教育、二级院(系)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和二级院(系)通报批评四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影响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 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决心改正,可从轻处分;

()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处分;

()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 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 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 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 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 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含两次)以上违纪的;

()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处分给予处分的(最高处分为开除学籍的 除外);

()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 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处分者,还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享受校内外奖学金;

(二)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定优秀个人和各类奖学金,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

(三)学生干部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可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在其处分影响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从办理违纪处分程序之日起计算,对于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影响期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应届毕业生处分影响期的到期时间若在毕业时间以后的,其毕业证发放时间,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凡所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者,由本人按照影响期的结束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或常住(居住)地居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由学院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机构: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教学工作部、二级院(系)、保卫科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参与、支持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散布、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包括同乡会等)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和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行政处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经工商、税务、城管 等执法部门认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贩卖、私藏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持有管制刀具、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 非法携带、持有枪支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除没收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持管制刀具等凶器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群殴的组织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 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盗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偷窃、骗取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在作案过程中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为作案提供掩护、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非法借贷者,给予以下处分:

()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引诱、欺骗学生参与非法借贷,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于司法机关处理。

() 组织赌博、聚众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用语不文明,宣传、组织或参与不良贷款,视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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