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部分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资助标准及年限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部分,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二)直接招收为招士官: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部分,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国家资助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提交至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或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其不得申请或享有相关代(补)偿、减免、奖励,且已经获取的相关资金全部收回。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不享受资助。
第十四条 其它国家、重庆市或地方规定的当年大学生应征入伍应享受的优抚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将完成审批手续的纸质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
每年10月底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将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每年11-12月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情况,将资助金汇入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22年7月9日印发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重城职院学〔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件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 |||||||||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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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专业 |
| 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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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 院系班级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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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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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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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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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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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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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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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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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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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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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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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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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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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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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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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户名: |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
高校审核情况 |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
附件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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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 专业 |
| 班级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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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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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考入本校年月 |
|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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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 退役时间 |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
学制年限 |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 第一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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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学费(元) |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 第四学年 学费(元) |
| 第五学年 学费(元)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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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高校审核情况 |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