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切实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在校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包括: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亡、事实孤儿、本人六级伤残及以上、父(母)因公牺牲、父母其中一方丧失劳动力或长期患重病且另一方失联或亡故、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或丧失劳动力等;
2.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指近一年内家庭遭遇突发自然灾害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变故等;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助标准
受资助学生必须完成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及二级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或二级学院安排的其他活动,不服从安排视同放弃资助;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不再享受资助,休学、退学、应征入伍学生自手续办理之日起不再享受资助。
受资助学生应表现优异,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生活俭朴,不吸烟、不酗酒,不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日常生活支出较少等(须有本班或本寝室学生书面证明),否则将由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烈士子女:出具有效证明,经班级、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认定后,减免所有学杂费。
2.孤儿、父(母)因公牺牲、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或丧失劳动力:出具有效证明,经班级、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认定后,每年减免学费5000元。
4.本人六级伤残及以上:出具有效证明,经班级、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认定后,每年减免学费4000元。
5.父母其中一方丧失劳动力或长期患重病且另一方失联或亡故:出具有效证明,经班级、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认定后,每年减免学费4000元。
6.近一年内家庭遭遇突发自然灾害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变故:出具有效证明,经班级、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补助。
8.重要节日慰问:每年在重要节日对特殊困难学生进行慰问。
三、特殊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程序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二级学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每学年初集中进行一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如情况属实,二级学院应做出调整。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资助工作要求
1.各班级对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要客观、公正,对不符合受资助条件的学生要仔细筛选。
2.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3.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根据其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和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重庆市教委、财政局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2022年7月9日印发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重城职院学〔2022〕22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