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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和接班人,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和可视化。结合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综合测评管理。

第三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评奖、评优及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原则

(一)全面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可视化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测评的标准、办法、程序及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及分数包括学生的德育测评、素质测评、学习成绩、获奖得分、素质拓展及社会实践得分、违反校纪校规及社会公德扣分六个方面。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成绩总分=德育测评得分+素质测评得分+学习成绩得分+获奖得分+素质拓展及社会实践得分-违反校纪校规及社会公德扣分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成绩总分20分,包含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团结同学参与主题教育、青年大学习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四个方面。

第七条 德育测评成绩由二级学院对学生测评学期进行评价,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在规定分值内给予相应得分。

第三章  素质测评

第八条 素质测评成绩总分40分,包含参加校内各类社团、班团、社区活动参与职业技能类、创新创业类活动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参加各级各类心理活动参加劳动类活动志愿服务类活动

第九条 素质测评成绩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二级学院对学生测评学期进行评价,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在规定分值内给予相应得分。

第四章  学习成绩

第十条 学习成绩的范围为各专业教学计划之内的必修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得分=综合测评学期必修课平均分×40%

第五章  获奖加分

第十二条 被评为先进的个人或集体成员,国家级加10分、市级加5分、区级加4分、校级加3分。

第十三条 在各类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或团体成员,可按以下分值进行加分:

(一)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6分,优秀奖加5分;

(二)获得市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

(三)获得校(区)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四)获得院级: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3分。

第十四条 同一荣誉(赛项)不同级别按最高级别得分,不同荣誉(赛项)可累计加分,获奖得分为区间分值,由二级学院核定学生在团队中的贡献和赛项等级赋分只在获奖学期测评中加分。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不加分。

第六章  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加分

第十五条 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成绩可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加分:

(一)担任校学生会、校团委、社团干部或干事、社区自律委员会成员分值区间为0-5分;

(二)担任二级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干部或干事分值区间为0-4分;

(三)担任班干部、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分值区间为0-3分;

(四)经学校认定的精品社团国家级10分、市级5分、校级2分;

第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在规定分值内给予相应得分。

第十七条 同一学生不同级别的任职可累计加分。

第七章  违反校纪校规及社会公德扣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测评学期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及社会公德情况,按以下分值扣分:

(一)迟到、早退、晚归,每次0.5分;

(二)旷课、夜不归寝,每次1分;

(三)无故退出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每次1分;

(四)通报批评,每次2分;

(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按照每次4分、5分、7分、10分进行扣分。

第十九条 晚归、夜不归寝情况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二级学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迟到、早退情况以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所有扣分项均累计计算。

第八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内完成学生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工作,大三学生只进行第五学期的测评。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委员会,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委员,负责全校学生综合测评的指导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和副书记、辅导员以及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组成。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须根据学校对学生综合测评主要内容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学生综合测评的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解释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实施,原202279日印发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渝城职院学〔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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