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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实现以创新促进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0号)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简称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推动、扶持在校学生自主创新创业,拓宽学生就业、创业渠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创新创业工作由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创新创业工作副校长担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办公室(简称扶持办),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四条 扶持办是创新创业扶持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从事创新创业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二)负责项目团队(企业)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受理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发放,跟踪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负责监督项目团队(企业)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

(四)负责组织校内外评审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团队(企业)进行评审,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与规程,制定评审程序;

(五)定期向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与学生创新创业扶持有关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及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按照“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由领导小组扶持办公室负责主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并负责联系学校纪检监察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所扶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学校专项拨款;

(二)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三)校友捐赠;

(四)受到扶持的创业者经营获利后回报母校;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

(一)对入驻大学生创客空间的项目团队(企业)的资助。

(二)学校创客空间的建设、办公设施、宣传等。

 

第四章 扶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和要求

(一)扶持对象范围

1.学校在校生及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

2.已取得其他企业赞助、扶持或授权的学校在校学生为该工作室或者该场地工商注册负责人。(注:本条主要用于引进其他已经注册的企业及优质项目团队,以便申报各级创客空间平台)

3.学校各二级学院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扶持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

4.已经入驻学校创客空间或入驻各二级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室的项目团队(企业)。

(二)扶持对象条件

1.项目团队(企业)成员必须政治合格、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项目团队(企业)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违纪违规记录;

3.项目团队(企业)成员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扶持对象要求

1.项目团队(企业)入驻学校大学生创客空间或入驻二级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室,;

2.项目团队(企业)无任何知识产权、股权、团队成员等纠纷。

3.项目团队至少有一名创业指导老师,企业则不受此条限制。

4.项目团队(企业)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允许经营的范围。

第十条 扶持项目团队(企业)的额度

1.学校项目团队注册企业,运行正常无不良记录或纠纷,经组织专家评审,入驻创客空间并提供办公场地,每学年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0元/项,项目团队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200元/项。

2.学校项目团队注册企业被重庆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给予扶持资金3000/项,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00/项,并帮助其申请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配套资金。

3.学校项目团队(企业)注册企业申请专利,专利权人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帮助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请资助资金。除此之外学校给予授权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200元/件的奖励资金。

4.对入驻学校大学生创客空间的项目团队(企业)成员中有经学校认定的生活困难、残疾等困难群体学生及退伍军人的给以每学年3000元/项的扶持资金。

5.特殊项目团队(企业)须领导小组扶持办公室研究决定同意,经扶持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分类给予资金扶持,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团队(企业)扶持额度为1万元;一般性扶持额度为0.5万元。

6.项目团队(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金额5万元及以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以申报项目文件配套扶持资金为准)。

7.各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创新创业扶持办法,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领导小组扶持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8.项目团队(企业)代表学校参加展会、展示,市级给予500元/项奖励,国家级给予800元/项奖励。

9.项目团队(企业)或个人没有入驻学校大学生创客空间,且毕业年度申请企业的给与500元/项的扶持资金,截止时间为毕业生年度的6月30日,优先扶持毕业生总数的前3%。

10.帮助项目团队(企业)申请本办法以外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业园区的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程序

1.符合创新创业扶持条件的项目根据学校相关申报通知,由创业团队(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报送扶持工作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业园区扶持资金以扶持工作组通知为准。

2.扶持工作组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每学年对入驻学校大学生创客空间的项目团队(企业)享受扶持资金的审批名额为10-25个(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名额),对于入驻各二级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室的项目团队(企业)也可以享受扶持办法的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商业计划书》;

3.申报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贫困与残疾证明、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标准、产品照片、销售发票等能够证明其项目研发开发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评审要求

专家评审。项目评审专家根据项目团队(企业)申报的扶持资金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议报告后确定项目资助类型及资助金额,并上报领导小组扶持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符合创新创业扶持条件的项目在每学年11月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将另行通知,在申报1个月内,由扶持办工作组组织校内外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及资助金额进行立项审理,评审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扶持办公室报批。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六条 过程管理

1.扶持办联合纪检监察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所扶持项目团队(企业)在资金的使用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项目团队(企业),扶持办将停止资金资助,并要求退还扶持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3.对于长期不在大学生创客空间的项目团队(企业)将不再享受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1.资金拨付。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并直接发放到团队项目负责人或困难群体学生农行卡中,企业团队发放到企业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直接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2.资金使用仅限于项目团队(企业)运营的基本费用;

3.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如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等,一经查实,停止扶持,追缴已发放资助金额,并追究相关项目团队(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由相关财务部门进行专项管理(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资金回报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同时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扶持项目团队(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毕业后,因项目还未孵化成功需要学校场地的科技型项目或企业,经领导小组扶持办公室研究审批同意后,可继续在大学生创客空间进行运营。

第八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推介会、报告会、项目沙龙、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项目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辐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成果集和优秀创新创业典型事迹,促进优秀成果和成功创业学生的展示、推广应用与表彰(需与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配合实施)。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扶持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办法》(重城职院学〔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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