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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渝城职院学〔2020〕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坚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 新生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入伍新生退役后两年;

(二) 新生参与创新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 新生因病不宜在校学习,原则上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 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后一周内,由辅导员办理注册手续后统一到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办理注册备案。

(一) 学生注册时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办公室, 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证遗失者,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二)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注明请假时间。请病假者应当有学校认可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学校认可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 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完成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以下简称正考)成绩、补考成绩及重修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办法》。

(一)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

(二)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课堂笔记、作业、实习、实训报告、考勤)综合评定。各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三)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时,除突发事件外,应在考核时间的24小时以前用书面形式向开课部门申请缓考,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开课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申请和证明无效。未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成绩记为“缺考”的学生不能参加期初组织的补考应进行重修。

学生缓考课程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缓考”字样。学生缓考课程需参加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时统一组织的补考,所得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录;如未参加开学时统一组织的补考,则按缺考处理,成绩按零分计。缓考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再进行正常补考,直接办理重修。

(四)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违纪”或“作弊”,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五)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需重修,考核性和纯实践环节课程不合格,直接参加课程重修,对于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直接参加课程重修。

(六) 重修可以采取跟班上课、单独指导、网络学习、自修等多种形式。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跟班上课、开班修读或单独指导。重修考核成绩按实记载。学生毕业离校后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换证考试。

(七)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直接重选,在规定学习期限内直至修完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或军事训练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于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或军事训练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并报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参加任课老师安排的健身活动,由任课老师根据锻炼情况,给出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一学年统计一次学生的学业情况,统计时间节点为:学年下期期末课程考核成绩登载完毕。学生升级、学业警示、留级、试读规定如下:

(一) 升级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各科成绩都达到及格以上,准予升级。若有部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又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可继续跟原年级专业班学习。

(二) 学业警示

1.学生累计有1-2门课程不及格,应予口头警示。

2.学生累计有3-5门课程不及格,应予书面警示。

(三) 留级

1.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者,给予留级处理。

2.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可申请留级,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修读年限为6年):

1)毕业前不能达到毕业条件的;

2)学习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3.申请留级学生应当在每学期第17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并依照新编入专业班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4.因申请留级无后续专业时:

1)由学生自己选择相近专业;

2)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

3)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修读新专业中未学过的课程并参加考核;

4)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四) 试读

累计不及格课程≥8门课程者予以留级试读处理。

学生在接到试读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办理试读手续并签署“试读协议”,家长签署意见,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审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取得试读资格。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中留级规定中第(四)条办理。

如在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试读手续,视为放弃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只有一次试读的机会。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或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学生,没有试读资格,直接给予退学处理。

试读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并给予退学处理。

(一) 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6门;

(二)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缺考;

(三) 受到学校处分。

第十五条中的二、三、四条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不计算在内;单独考核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各自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合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在新生入学时可指导个别专业的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考核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所长的;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班,无法完成学业的;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符合条件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的。

(二) 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文科类转理工类专业的(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2.艺体与非艺体类专业互转专业的;

3.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的;

4.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5.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6.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学校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8.无任何正当理由的;

9.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专业规定的;

10.三校生拟转专业不属同一专业大类的。

11.入学以来受到学校各级纪律处分的

(三) 凡取得正式学籍,学习、表现良好,并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年级新生,可在当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一条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二) 高考分数线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重庆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 跨学科门类的;

(八) 应予退学的;

(九)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十) 无正当理由的;

(十一) 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学校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课程,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或参加下一年级的学习、考核。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学校决定其休学。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创业休学、应征入伍除外)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个人应当申请休学;个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决定其休学: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2.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3.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4.因其他特殊困难,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5.创业需要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修读年限按其参军前已修读时间与复学后修读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分阶段学习和复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

第五节 退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未提出复学或续休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又无正当事由的;

6.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它情形;

7.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或邮寄家长转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若无异议,自公布之日起,按学校规定时限办理离校手续;对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最终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职业规定的职业资格证,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已修完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愿意继续延长学习年限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有效修业期内参加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重修、重作,经考核合格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偷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还将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代表大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学生成立社团,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区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学术及科技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

有关规定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按要求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评优活动。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工作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 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于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影响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如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于2020年8月24日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道德规范

 

爱党爱国,顾全大局;关心集体,爱校如家;

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坚持原则,伸张正义;

谦虚谨慎,勤奋好学;办事公道,诚实守信;

保持整洁,美化校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衣冠整齐,语言文明;品行端庄,举止得当;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尊老爱幼,助人为乐;

热爱公益,积极参与;爱好广泛,情趣高雅;

勤俭节约,合理消费;生活有序,强身健体。


上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下一条: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寒暑假期留校学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