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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

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

(渝城职院〔2020〕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自新学期报到日开始对学生实行考勤,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非学校、二级学院特别安排,一般不实行考勤。

第三条 考勤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军事训练以及学校或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事、因病、因公不能出席如上活动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急诊病人可事后凭校医或公立医院诊断证明补假);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如上活动者,依照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类别有三种:事假、病假和公假。

事假指学生本人或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病假指学生本人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第五条 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在学工系统上完成相关请假流程,并使用系统截图作为请假依据,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请假1-14天由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批准(辅导员批准天数权限,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二)请假15-30天,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签字批准;

(三)请假30天以上,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签字复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

第七条 任课教师、辅导员应定时进行考勤,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八条 学生请假获准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主动向任课教师或集体活动组织方出示请假依据,不得以其他形式转达、转告或补报。

第九条 一学期内,因病、事等请假累计达总学习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十条 因慢性病或住院请假时间较长需要休学的,必须持公立医院医生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能保留学籍,病愈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一条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作旷课处理。

第三章 销假与续假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销假,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未续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在学生请假离校,以及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离校期间,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7日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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