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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重城职院学〔2023〕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审计处),其职责:

(一)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将已受理的学生申诉提交申诉委员会处理;

(三)负责召集并协助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时间进行调查、询问、取证或筹备举行听证程序;

(四)做好相关文案、记录及档案的整理工作。

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党政办公室(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党委保卫部(党委武装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处理或处分决议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等),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学生申诉期内遇寒暑假时,申诉委员会成员必须处理完学生申诉后才可离校。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复查意见,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决定,并出具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学生自收到复查决定书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提出申诉时,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二级院系、年级、专业班级、学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多人以上共同申诉同一事项时,申诉人应选出1-2人作为代理人,并附上委托代理书。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自接到申诉人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审查后,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向申诉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需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由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四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的15日内对申诉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处理时间及方式;

(四)处理情况概要;

(五)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原则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应提出建议变更的复查意见;

(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应提出建议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意见;

(四)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相关规定作出决定的,应提出建议撤销的复查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书,应送交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书信送达、公示等方式。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申诉,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被处分学生有权申请继续留在学校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是否准许,由校办公室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诉期间,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诉书后,应当终止相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申诉人提出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听证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期限、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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