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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重城职院学〔2022〕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正确的导向,促进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影响期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若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影响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决心改正,可从轻处分;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处分;

(四)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五) 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者升级处分:

(一)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 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 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 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的;

(六)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给予处分的;

(七)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八) 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九) 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者,还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 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享受校内外奖学金;

(二) 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

(三) 学生干部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在其处分影响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 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从办理违纪处分程序之日起计算,对于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小于处分影响期,其影响期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 应届毕业生处分影响期的到期时间若在毕业时间以后的,其毕业证发放时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 凡所受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者,由本人按照影响期的结束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或常住(居住)地居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在校期间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在一定的情况下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 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或有突出表现,记过以下的处分可在六个月后解除,记过处分可在八个月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可在十个月后解除;

(二) 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部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参与、支持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散布、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包括“同乡会”等)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和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行政处罚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经工商、税务、城管等执法部门认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购买、贩卖、私藏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购买、贩卖、私藏违禁物品、药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非法携带、持有枪支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除没收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持管制刀具等凶器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五)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群殴的组织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给予留校察及以上处分;

(九) 打架后以“私了”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 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盗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二) 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偷窃或骗取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 在作案过程中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为作案提供掩护、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按偷盗论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非法借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引诱、欺骗学生参与非法借贷,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于司法机关处理;

(三) 组织赌博、聚众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用语不文明,宣传、组织或参与不良贷款,视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对履行检查职责的学生干部、教职员工(含工勤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除予以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社区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转租床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不假在外留宿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未与学校办理走读手续而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租房居住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住房者本人负责,学校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六) 未履行请假手续,在社区大门规定关闭时间后回寝室视为晚归;次日凌晨1点未归寝者视为夜不归寝。一学期内晚归或夜不归寝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晚归:

1.累计达到6-10次,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到11-1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到16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夜不归寝:

1.累计达到2次,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到3-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到6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社区管理秩序,就寝时间在社区内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在寝室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 向社区外(含过道)乱丢垃圾、瓶子、杂物、投掷鞭炮、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 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寝室进行烹饪或二次加工食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 在社区内进行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 翻墙、翻窗外出社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且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十三) 其他违反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扰乱礼堂、运动场、会场、教室、社区、食堂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

(四) 损毁疏散指示标志、无火灾故意喷洒灭火器具制造混乱的;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六)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对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及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规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在课堂、会场、社区、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 私拉乱接电源,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持有学校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者,大功率电器由学校党委保卫部(党委武装部)予以没收;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拥有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则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 在社区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燃点蜡烛、焚烧物品,使用液化气罐、酒精炉等,违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过失造成火灾的,对损毁的公私财物应照价赔偿,并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在教学实习、实践,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参加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私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七) 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或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在校内禁行区域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或汽车等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内区域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或汽车等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外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或汽车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交警部门的结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无证驾驶摩托车或汽车的,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给予下列处分:

(一) 穿单背心或超短裙、吊带衣服、拖鞋等进入教学楼、实训室、图书馆等教学区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违反学校图书馆图书管理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伪造教师、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

3.伪造、涂改成绩单、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

(六) 造谣、诽谤、侮辱、恐吓、跟踪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骚扰,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 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 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 威胁、辱骂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 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故意弄虚作假等妨碍查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社会风纪,损害大学生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对异性行为不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象或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下载反动、淫秽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处分,并没收淫秽物品;

(四) 卖淫、嫖娼或组织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风纪,损害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分别按照学生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 有考试作弊或违纪行为者,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实践性教学(社会调查、实践、实习)无故不参加或弄虚作假由他人代写调查报告、心得、体会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对学生考勤,一学期内旷课学时(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达到15-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到21-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到36-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到51-6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解除处分流程及报批权限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辅导员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后,将调查结果、违纪事实及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拟定的处理意见告知违纪学生并签字确认,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资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查清事实后,将调查结果、违纪事实及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拟定的处理意见告知违纪学生并签字确认,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原始资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 学生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党政办公室以学校名义行文,并下发至相关职能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档案室存档,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的方式和送达情况应予以记录并和留存的处分决定一起存档。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记过以上处分决定下达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受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归档留存。

(四)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影响期满后,由本人写出书面解除违纪处分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在影响期满后,由本人写出书面解除违纪处分申请,二级学院提出建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按期终止。

(六) 被开除学籍者,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思想教育工作,并指定人员给予办理且记录在案,党委保卫部(党委武装部)配合处理。学生提出申诉的,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生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有权提出申诉,申诉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渝城职院学〔2020〕1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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