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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

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

(重城职院学〔2022〕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入学年满一学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优评先。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评优评先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评优评先类型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评优:

(一) 三好学生;

(二) 优秀学生干部;

(三) 优秀毕业生;

(四) 先进个人。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集体评优:

(一) 先进班集体;

(二) 文明寝室。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评优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 获得校级表彰者,可推荐参加市级先进评选。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

第十条 各类评选工作在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学校评审委安排部署,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牵头组织,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五章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 思想品德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勤俭节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有较强的自律精神和适应能力,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二) 学习成绩好。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有钻研、创新精神;注重提高能力,掌握一定的技能;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重修)科目,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 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热爱劳动,自觉加强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有健全的体格和充沛的精力;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

第十二条 评选办法

每学年评选一次,占学生总人数的6%,经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六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勤俭节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有较强的自律精神和适应能力,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二)学习刻苦、努力,目的明确,有钻研创新精神;注重提高能力,掌握一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重修)科目,学年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

(四)认真履行学生干部职责,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成绩优良,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和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五)原则上任职1年及以上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分配:校学生会干部6%,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6%、班委4%。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学生会干部候选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并审议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2.各二级学院的学生会干部、班委候选人经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七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 思想品德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勤俭节约;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有较强的自律精神和适应能力,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二)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且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三)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进行评选,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经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八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和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应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1)在市(省)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参加国际竞赛(比赛)活动。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按以下比例确定:

1)在市(省)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3)参加国际竞赛(比赛)活动。

第十八条 评选办法

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占学生总人数的1%,具体参照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当年有关文件执行。经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九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组织,有优良的班风、学风,在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和班级特色活动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评优资格:

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学生政治上犯错误或触犯法律受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2.发生安全事故的。

3.集体违反纪律或社会公德,受到学校公开批评的。

4.其他需要取消评先资格的。

第二十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参评班级总数的10%以内评选。经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十章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思想上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传播正能量。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研实践活动、文体运动及竞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有成员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先进表彰,学习风气浓厚。

(三)自觉践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学校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志愿服务等各项活动,有团队精神,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室风优良。室长尽职尽责,起模范带头作用,有号召力和向心力。

(四)寝室布置整洁美观、大方优雅,体现专业特色,文化氛围浓厚;寝室成员精神文化生活健康、文明、丰富,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和低俗文化的侵蚀,道德情操高尚,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得体;坚持文明上网、文明用网,积极营造有序的网络文明。

(五)遵纪守法,自觉爱护寝室公共生活设施,无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危险物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晚归、夜不归宿、私自外租、赌博、酗酒、打架、饲养宠物、卫生脏乱差等违规现象或不文明行为。寝室无火灾、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发生。

(六)室内整洁、空气清新,寝室成员积极参与寝室劳动,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在学校寝室卫生评比中名列前茅。

(七)寝室成员无晚归及夜不归寝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选办法

(一)各二级学院每月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推荐1-3个寝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确定5个优秀寝室,并为其颁发流动红旗。获得过流动红旗的寝室才能参加“文明寝室”的评选,不超过全校寝室数量的1%。

(二)具体参照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当年有关文件执行,经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审批。

第十一章

第二十三条 近两年受处分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渝城职院学〔2021〕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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