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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2024-07-01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合格大学生,规范学校学生日常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的指南。

第二章 政治思想品德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爱护国旗和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在涉外活动中,表现应有的民族气节,保守国家机密。

第六条 热爱所学专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立志献身祖国。

第七条 热爱集体,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树立爱校意识,

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从集体决议,履行集体公约。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第八条 热爱劳动,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不怕脏,不怕累;按时按要求认真做好宿舍等场所的卫生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养成良好的日常节俭行为习惯,爱惜粮食,节约水电,生活俭朴,合理使用奖学金、助学金,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条 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

尊敬师长,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就餐购物、借还图书等要按顺序排队,不得拥挤、插队;参加集会、观看演出、比赛等,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事;爱惜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不毁坏桌椅,污损墙壁。

第十二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忠诚老实,谦虚谨慎,言行一致,虚心接受他人的正确批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说话办事力求有理有据,不制造和传播有损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

第三章 学习生活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偷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还将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学生成立团体,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情节严重者将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评先评优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实践育人、个性化发展活动等,学生应从各方面提升自己综合能力及素质。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学术及科技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规定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奖励表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按时作息。上课时间分别为:上午8:20-12:00、下午14:00-17:30、晚上19:00-20:40,寝室大门关闭时间22:30,周五、周六、节假日23:00,学生自主调节时间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十九条 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利用和支配时间。认真预习、听课、做笔记,及时复习和总结已学知识,积极参加课堂实验和课外实习实践;充分利用课堂及课外的学习时间,按要求上好自习课。自习课不得在教室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课堂行为管理。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病有事要请假;课堂上严禁玩手机,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走动和出入教室,上课发言要举手,对教师讲授内容或教学方法、教学安排等有异议,应在下课后按程序向二级学院提出或反映,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第二十一条 遵守考试纪律。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按规定时间携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考点指定座次参加考试,除必须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用品外,不得将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材料和物品带入考场;进场后应保持安静,遇试卷字迹不清或缺页,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不得与同学交谈、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

考试时,学生已写好或正在书写的答卷均应平放在本人桌面上。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地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议论、喧哗。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学生须按指定的宿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宿舍楼各房间配备的公用家具不得随意调换、搬离、拆除或改装;出入宿舍楼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查询,携贵重物品出楼,应主动交验登记;不得在宿舍楼内违章用电、违章照明和使用炉(炊)具、烧水器等大功率电器。维护宿舍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在楼内追逐、喧闹、起哄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其他活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宿舍。严禁学生将学校安排的宿舍出租。不得在宿舍楼楼道、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及燃烧杂物;按时归宿,迟归者须向宿舍管理人员说明迟归原因;严禁夜不归宿,对擅自不归宿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未经同意,不得在宿舍内留宿他人。个人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起床后及时整理内务。不得乱倒垃圾,禁止从窗户向楼下抛掷杂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学生本人应对申请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学校受理其申请的老师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宿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如对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有异议,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或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学生请假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辅导员或各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或各二级学院领导销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期结束后,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限和相关要求及时返校,由各二级学院汇总本学院学生返校情况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汇总相关情况报告相关领导与主要校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生若发现安全问题隐患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学校各职能部门定期在学习主要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问题隐患处进行及时排查,采取解决措施。

第四章 服饰礼仪举止

第二十七条 着装要文明得体。严禁身着拖鞋、背心、吊带装等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仪容整洁,发式大方,不浓妆艳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勤换。

第二十九条 异性交往要自重、自爱,在公共场所不得出现有碍观瞻的行为。

第三十条 讲究语言文明。说话注意场合,使用礼貌用语,不夹带粗俗字词,不得谩骂和取笑他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教室、卫生间、食堂、操场等校园公众场所吸烟,严禁喧闹、吹口哨、起哄等行为。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事须进入办公室、教师活动场所,要先敲门或喊“报告”;室内无人或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三十三条 遵从交往礼仪。在宿舍、教室,有教师和宾客来到时,应自行起立,问候让座;路遇教师,应主动问好、致意。

第三十四条 保持校内环境的安静,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课堂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须备加爱护,不要随便移动,不得故意损害。在教室里要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

第五章 学习督查及运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课程教学过程、教师和学生的课堂行为,进行跟踪、检查、督导,并广泛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推广好方法,推进教风与学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主任是本学院教师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是本学院学生出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应对课堂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做好各专业、各班级的课堂行为的检查评比、评优罚劣、违纪处理、调研总结、制度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授课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的示范者和维护者,有责任切实加强课堂行为规范和教学秩序的维护,包括言传身教、严格考勤、纪律维护、说服引导、学风建设等。

第三十九条 辅导员应经常亲临所带班级的课堂了解学生课堂行为。辅导员发现问题,除学生严重扰乱课堂的,均应在课后采取有效方式妥善解决,包括召开班会、个别谈心谈话、学生帮扶、批评教育、沟通协调等。

第四十条 教学督导人员或其他需听课的人员听课,应在教师上课开始前到达课堂,教师下课后离开课堂,并在教师授课过程中保持手机处于关闭或静音状态,不得在教室内走动巡查,或打断教师授课,或在课程进行中与学生交谈。

第四十一条 教师或学生违反课堂行为规范的,视为破坏、扰乱课堂秩序,经劝告、教育无效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应深入到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及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等现场巡查学生的出勤率、参与课堂活动和学业表现的情况,将其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等考核的核心内容,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评先推优、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理上报

第四十三条 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教室、图书馆、实训实验室、活动中心等进行检查,重点巡查各类教学场地环境、实训设施和设施使用维护状况是否完善、安全,确保学生教育、教学活动有序安全进行。

第四十四条 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宿舍管理人员、辅导员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听取对于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用电安全、禁烟控烟情况、楼内基础设施、应急通道、宿舍内物品堆放、楼道内垃圾堆放等问题进行排查。

第四十五条 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后勤部门,定期对食堂进行排查,包括食堂管理制度建设、消防安全、用电用气安全、食品安全、设备操作规范、环境卫生整治等,后勤部门严把食品进出质量关口,平衡价格体系,确保师生的用餐质量。

第四十六条 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定期或根据情况,组织各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及辅导员及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问题、就业问题、身体异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学生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因素,及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特殊时限和时间节点建立定期集中排查制度,并及时召开集中排查工作会,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主持,所有安稳成员参会,集中排查研判。

第四十八条 每次排查结束后,相关校领导应按职能职责和相关要求,督促相关部门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及时消除或妥善处置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与学生利害、学校声誉相关的各种正面和负面的事件发生时,应作为重大事件进行及时的信息上报。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的人员要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报告处理情况,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危重(或传染性)疾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败坏声誉等紧急事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同时将第一信息分别报告二级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然后再对情况进一步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将结果上报。

第五十一条 凡参加值班领导和教师在值班期间遇到的学生突发事件均要在最短时间以最快的速度报告给分管校领导,同时要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负面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主要内容及拟采取的奖励措施。

第七章 学生工作例会及学生座谈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例会,分管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专职组织员、团总支书记及全体辅导员参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基建后勤处、图文信息中心、党委保卫部(党委武装部)等部门参加会议,会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四条 学生工作例会是进行集体研究部署学生工作的基本方式,是沟通交流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有效推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学生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全校学生工作日常事务,安排部署学生工作事项,对学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方案。

第五十五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对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行复议。

第五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安排部署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联系或沟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工作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准备、会议材料、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

第五十八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的问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或方案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按照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每两月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通知、组织,各二级学院派3名学生代表及教务处(质量管理中心)、基建后勤处等部门参加会议,会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员主持。

第六十条 学生座谈会是学生反映在学习、生活、学校建设、活动等方面的问题或建议,是学校了解学生的一个重要途径。促使学校提高教学水平、改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丰富学生活动等。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必须收集和整理所在二级学院同学们的问题或建议,在学生座谈会上逐一反映。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反映的问题或建议以不记名的方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记录汇总,找问题所指向的部门协调解决,如问题不能解决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其结果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通过班会等方式告知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

下一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